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地方,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