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地方,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