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以后新建农村自建房,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本条例实施之前的既有农村自建房用于或者已经用于经营但没有验收手续的,应当符合经营性用房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