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自建房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