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审批服务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和查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