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自建其他房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农村自建其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自建其他房屋的施工许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