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自建其他房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农村自建其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自建其他房屋的施工许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