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宅基地上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参建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建房人选用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的,设计方无须参加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验收资料归档留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