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不得要求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鼓励农村自建房采用绿色建筑技术、使用绿色建材,因地制宜解决保温采暖、通风采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