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应当符合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