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房屋建设和使用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建房人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各方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