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房屋建设和使用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建房人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各方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