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农村自建房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村民自愿选择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农村自建房设计图册,引导建房人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