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暂不实施规划许可。确有以下两类情形的,可以申请建设:(一)原有合法来源农村宅基地上村民自建房的改建、扩建和翻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审核;(二)村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与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由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