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暂不实施规划许可。确有以下两类情形的,可以申请建设:
(一)原有合法来源农村宅基地上村民自建房的改建、扩建和翻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审核;
(二)村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与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由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