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建房人,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定建房位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