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对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实行合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情况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