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级组织审查农村自建房的具体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有关办法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