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清单、申请受理地点、审批窗口、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