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自建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依规修改并按照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