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村庄规划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印发有关乡(镇)、村庄。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开展村庄规划培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