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