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确需设置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业主共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权属单位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