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和公共厕所附近等必要路段施划夜间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限时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