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与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