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与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