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功能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