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