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