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