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划设标志标线,进出口闸机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免费时间等信息;

(三)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四)保持停车环境整洁,配备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施划残疾人停车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七)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八)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