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