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时长的免费停放时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