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