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