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