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