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