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