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