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