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三条有效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