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