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