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