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