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其中,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