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其中,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