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