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