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