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