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