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