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