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