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