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