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