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