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便于残疾人停车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