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